(2016)吉06行终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延昌行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延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6行终59号关于李延昌案案情报告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延昌,男,1942年8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春江花园。上诉人李延昌不服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16)吉0605行初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李延昌因在沉陷区内有24平方米有照房未给予安置而上访要求予以安置,对此,白山市江源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江源棚改办访复字[2012]6号《关于江源区矿子镇居民李延昌上访问题的答复》。现李延昌要求撤销该信访答复单,因白山市江源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作出信访答复不属于行政行为,其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原审法院对其起诉裁定不予立案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德天审判员 迟吉岩审判员 王淑艳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