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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2执保6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与巫银秀、余常辉、林金琴、巫顺辉、宁化县城关乐万家音像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巫银秀,余常辉,林金琴,巫顺辉,宁化县城关乐万家音像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执保689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住所地三明市。负责人:刘宏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华蓉,女,该行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巫银秀,女,住三明市宁化县。被申请人:余常辉,男,住三明市宁化县。被申请人:林金琴,女,住宁化县。被申请人:巫顺辉,男,住宁化县。被申请人:宁化县城关乐万家音像店,住所地宁化县。经营者:巫银秀,店主。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与被申请人巫银秀、余常辉、林金琴、巫顺辉、宁化县城关乐万家音像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巫银秀、余常辉、林金琴、巫顺辉、宁化县城关乐万家音像店在银行的存款1855405.8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巫银秀、余常辉、林金琴、巫顺辉、宁化县城关乐万家音像店在银行的存款1855405.8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阮训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