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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26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旭亮、孙悦与被执行人天津海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旭亮,孙悦,天津海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2619号申请执行人:王旭亮,男,198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国家海洋局天津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研究所工程师,住天津市河西区双水道川江里17门106。申请执行人:孙悦,女,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公路工程总公司第六分公司助理经济师,住同原告王旭亮。被执行人:天津海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333号万豪大厦C区9层,组织机构代码69408887-8。法定代表人沈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文韬,天津中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家泰,天津中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旭亮、孙悦与被执行人天津海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后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9日签收,但至今仍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天津海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已被另案冻结,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暂缓执行申请。本院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郭继海审判员  陈振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