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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4民初14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铜川眼科医院诉赵杰、王东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耀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川眼科医院,赵杰,王东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耀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1448号原告铜川眼科医院。法定代表人王XX,系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忠诚,陕西红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焦鹏国,铜川市耀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王东芳,女,汉族。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飞,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耀州支公司。负责人胡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成军,陕西大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铜川眼科医院诉被告赵杰、王东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耀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铜川眼科医院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川眼科医院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川眼科医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铜川眼科医院负担。代审判员  焦志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 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