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43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国平,陈积建,郑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435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郑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端木琦、吴立开,系申请执行人职员。被执行人潘国平,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陈积建,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郑小芳,女,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国平、陈积建、郑小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412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潘国平偿还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及期内利息23466.62元、逾期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374999‰计算从2015年11月7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二、被执行人陈积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执行人郑小芳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60万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行申报。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金融机构,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存款。向瑞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陈积建名下有坐落于莘塍镇政府路367-375号联建房一单元XX室(产权证号XXXX,抵押于农业银行瑞安支行)、城关镇下埠村望江东路XX号(产权证号XXXX,抵押于农业银行瑞安支行)、瑞安市东山街道下埠村(产权证号XXXX,抵押于瑞安农村合作银行)的房产,本院依法对上述房产裁定查封,其中瑞安市东山街道下埠村的房产已于(2016)浙0381执3664号案中移交评估拍卖。向温州市车管所,各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反馈资料、房产查询资料、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435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杜荣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阮选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