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民申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钱雪玲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志伟,丁娟,钱雪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申2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孙志伟。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丁娟。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晏旻,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钱雪玲。再审申请人孙志伟、丁娟因与被申请人钱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泰黄民初字第1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志伟、丁娟申请再审称:虽然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手书金额为65万元的欠条一份,却并未收到该款项,65万元的欠款实为孙志伟的母亲韩某获取的打会资金,且被申请人也就该款项向标会处置部门申报,参与了会费退回,涉案欠款实际不存在。故请求撤销(2015)泰黄民初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原审诉讼费、保全费、再审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认定两申请人尚欠被申请人65万元的事实,不能证明65万元的欠款为韩某获取的打会资金,两申请人亦未能提交新的证据予以证实。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债务应当清偿,两申请人理应及时偿还案涉债务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保全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志伟、丁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冯 军审判员 徐辉云审判员 赵 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小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