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76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徐联秀与重庆金隅大成山水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联秀,重庆蓝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7688号原告徐联秀,女,194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公民身份号码:XXX********。被告重庆蓝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涂山所腾龙大道42号附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5985350x7。法定代表人蒋道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联秀诉被告重庆蓝实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原告徐联秀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联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联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1元,由原告徐联秀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羊芳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庞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