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101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叶清、王雪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叶清,王雪梅,苏俊,兰菊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10153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法定代表人:金战新,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胜,该行员工。被告:叶清,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王雪梅,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苏俊,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兰菊香,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叶清、王雪梅、苏俊、兰菊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叶清、王雪梅、苏俊、兰菊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撤回对被告叶清、王雪梅、苏俊、兰菊香的起诉。本案诉讼费67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负担。审判员 陈学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骏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