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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2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高海波申请张宝东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海波,张宝东,张永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2272号申请执行人:高海波被执行人:张宝东、张永莲申请执行人高海波与被执行人张宝东、张永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内0422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在野猪沟信用社开户的一卡通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孟 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魁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