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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5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胡建威与杨利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建威,杨利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5执485号申请执行人胡建威,男,1986年3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利恒,男,1988年10月23日生。关于胡建威申请执行杨利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兰民初字第00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杨利恒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清偿原告胡建威借款5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杨利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建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杨利恒长期不在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建威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08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庆永审判员  张伟献审判员  汪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盖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