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民初037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汤启兰与马燕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启兰,马燕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6民初03785号原告汤启兰,女,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委托代理人金红海,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马燕璇,女,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原告汤启兰与被告马燕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由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13200元及利息9622元(利息按月利率0.5%,从2015年1月1日算至2016年6月1日,以后利息按约定另计)合计122822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曾向原告购买裤子。2014年1月9日,经结算确认,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13200元,双方约定于2014年12月30日前付清。后经原告催讨,所欠货款被告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马燕璇支付原告汤启兰货款1132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本金113200元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5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5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40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56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长 王宏宇代理审判员 张婉君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应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