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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民初23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彭辉与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青山后吕家村村民委员会、荣成市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辉,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青山后吕家村村民委员会,荣成市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082民初2322号原告彭辉,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荣成市。被告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青山后吕家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证号:B47757983),住所地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青山后吕家村。法定代表人吕海波,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于明怀,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党银龄,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成市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562526776L),住所地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马安屯村。法定代表人贾玉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向阳,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彭辉与被告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青山后吕家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青山后吕家村村委)、荣成市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杰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辉与被告青山后吕家村委委托代理人于明怀、党银龄及鼎杰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向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系青山后吕家村回迁区5号楼3单元205室业主。2016年4月2日中午,我的车辆停在楼下,被风刮落的顶楼维修通道井盖掉在我的车后盖上,致车右后灯及车后备箱盖损坏。该楼盘系荣成市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但二被告至今没有办理楼盘交接手续,被告鼎杰房地产公司作为楼盘所有人,青山后吕家村委会作为楼盘的实际管理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我多次找二被告协商解决,但二被告推诿至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我方车辆维修费3000元。被告青山后吕家村村委辩称,本案与我方无关。首先房地产开发商并未向我方交付房屋。至于村民强行入住,那是开发商向村民交付的,我方并未参与其中。既然村民已经入住,成为涉案房屋楼层的业主,也就是实际的管理人、所有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原告的损失应当由实际居住的业主承担责任。第二,至于原告的车辆受损的事实及损失的数额,我方并不知情,原告应当就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起诉。被告鼎杰公司辩称,原告应当举证其车辆受到损害的具体时间、地点、经过及原因,并举证证明其车辆受到的损害应当由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即便有关事实如原告所陈述,然而事发的小区是回迁的小区,居民已经入住,应当由涉案的楼栋的业主承担共同侵权的赔偿责任,而不应当由二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日中午,荣成市青山后吕家村回迁楼5号楼顶楼维修通道井盖掉落,致原告车辆右后灯及车后备箱盖等部位损坏,原告为此支出车辆维修费2542元。该楼房由被告鼎杰公司开发建设,未经验收合格。青山后吕家村村民现已入住涉案楼房。庭审中,原告及被告鼎杰公司均称涉案楼房系由被告青山后吕家村村委交付村民使用,但被告青山后吕家村村委对此不予认可,亦否认对涉案楼房进行实际管理。被告青山后吕家村村委提交其与被告于2015年签订的协议书一份,载明:“一、本协议签订后甲方(被告青山后吕家村村委)即刻安排安置房屋的分配工作,乙方(被告鼎杰公司)应积极配合。二、针对安置房屋的装修质量双方进行验收,乙方负责维修工作。”。被告鼎杰公司对该协议书真实性无异议。二被告均认可双方在协议签订后未按照协议约定对安置房屋进行验收。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维修费单据、维修明细、协议书等相关证据在案为凭。本院认为,荣成市青山后吕家村回迁楼5号楼维修通道井盖坠落致原告车辆受损,事实清楚,足以认定。原告损失数额应按照其实际支出的维修费数额予以认定。致原告车辆受损的维修通道井盖属于公用区域的公用设施,原告主张涉案井盖脱落后,由村委负责维修并加配钥匙进行统一管理,原告虽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但根据本案各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及案件其他具体情况,应当认定被告青山后吕家村村委为涉案楼房的实际管理人。另外,根据二被告所签协议可知,被告青山后吕家村村委负责安排涉案房屋分配,被告鼎杰公司予以配合。二被告在明知涉案楼房未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二被告也未按协议约定对房屋装修质量进行验收的情况下,仍将涉案的不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的楼房交付村民实际占有使用,二被告对此均存在过错。故对于原告要求二被告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后,就赔偿比例及其他赔偿主体问题,二被告可另案主张。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青山后吕家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荣成市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彭辉车辆维修费2542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俊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