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理执字第5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吴正芳申请执行吴正权、胡世芳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正芳,吴正权,胡世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会理执字第5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正芳,女,195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执行人:吴正权,男,195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执行人:胡世芳,女,195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吴正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会理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吴正权、胡世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吴正权、胡世芳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吴正权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5786元至会理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简学发执行员 杨 涛执行员 唐 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