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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5民初18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冀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冀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1833号原告李某,女,1978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郏县。被告冀某,男,1979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冀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李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李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朱彦军代理审判员  杨国照人民陪审员  吕付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天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