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5民初18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冀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冀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1833号原告李某,女,1978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郏县。被告冀某,男,1979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冀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李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李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朱彦军代理审判员 杨国照人民陪审员 吕付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天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