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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3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文静与被执行人王作彦迟永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静,王作彦,迟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16号申请执行人刘文静。被执行人王作彦。被执行人迟永胜。本院在执行刘文静与王作彦、迟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金成审判员  曲 峰审判员  郭 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