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民初68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吴英梅与周志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英梅,周志林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6878号原告:吴英梅,女,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河北区扶轮小学教师,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周志林,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吴英梅与被告周志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吴英梅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英梅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英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吴英梅负担。审 判 员 张凌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雅琦书 记 员 靳 超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