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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6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XX明与湖北良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明,湖北良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6民初1135号原告:XX明,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仁华。被告:湖北良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良润公司)。法定代表人:喻新刚,系良润公司董事长。被告:陈松。本院在审理原告XX明诉被告良润公司、陈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明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XX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XX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清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