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6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XX明与湖北良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明,湖北良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6民初1135号原告:XX明,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仁华。被告:湖北良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良润公司)。法定代表人:喻新刚,系良润公司董事长。被告:陈松。本院在审理原告XX明诉被告良润公司、陈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明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XX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XX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清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