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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1民初20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樊某某诉薛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2085号原告樊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被告薛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