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海执字第006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凌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凌海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凌海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凌海执字第00684号申请执行人凌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晓军,系理事长。被执行人凌海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铁志,系经理。凌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凌海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锦民终字第00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凌海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已处于长期停产状态,其抵押财产正在资产评估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凌海市人民法院(2015)凌海执字第006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执行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祝山审判员 杨 波审判员 张铁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