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70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海峰与黄福水、黄旭玲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峰,黄福水,黄旭玲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7042号原告:陈海峰,女,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蓬西村4区**号。被告:黄福水,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溪前村*组。被告:黄旭玲,女,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溪前村*组。原告陈海峰诉被告黄福水、黄旭玲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海峰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元,由原告陈海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晨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代书 记员 应志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