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执27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刚与西安傲翔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刚,西安傲翔快递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2719号申请执行人杨刚,男,1983年11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傲翔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杨刚与西安傲翔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权利人杨刚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4527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7701.31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经执行,已执行回案款87701.31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杨刚,申请执行人对利息部分表示放弃,执行费1993元西安傲翔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民初452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晓刚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 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 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