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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2民初38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周红光与江苏栋梁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光,江苏栋梁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2民初3898号原告:周红光。委托代理人:刘波,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飞,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栋梁置业有限公司,住淮安市清河新区河畔路28号。法定代表人:杜国栋,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岁红俊,江苏尚淮律师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红光与被告江苏栋梁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周红光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红光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红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红光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钱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