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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3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2016)215号吉向明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向明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03刑初21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吉向明,男,195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人,大学文化,唐山市滦县交通运输局党组原副书记,捕前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滨海域小区25栋1单元201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2015年12月31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6年1月5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6年1月22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李国强,河北青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顺前,河北青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北检公诉刑诉[2016]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向明犯受贿罪,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丽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向明、辩护人李国强、李顺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6年春节前,被告人吉向明在担任中共唐山市滦县油榨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其负责油榨镇全面工作的职务上的便利,为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杏山铁矿恢复生产提供帮助,为此收受公司董事长王全给予的感谢费人民币30万元。2、2008年3月,被告人吉向明在担任中共唐山市滦县油榨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其负责油榨镇全面工作的职务上的便利,为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取得唐山市滦县油榨镇迷谷村迷谷铁矿的承包经营权提供帮助,为此收受公司董事长王全给予的感谢费人民币100万元。2008年4月左右,被告人吉向明又因此事收受王全给予的感谢费人民币50万元。2016年1月19日,被告人吉向明的亲属上缴了涉案款人民币180万元。被告人吉向明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辩护人李国庆、李顺前的辩护观点:1、被告人吉向明系初犯,无前科,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吉向明在侦查阶段主动上缴受贿所得全部款项,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经依法审理查明:1、2006年春节前,被告人吉向明在担任中共唐山市滦县油榨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其负责油榨镇全面工作的职务上的便利,为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杏山铁矿恢复生产提供帮助,为此收受公司董事长王全给予的感谢费人民币30万元。2、2008年3月,被告人吉向明在担任中共唐山市滦县油榨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其负责油榨镇全面工作的职务上的便利,为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取得唐山市滦县油榨镇迷谷村迷谷铁矿的承包经营权提供帮助,为此收受公司董事长王全给予的感谢费人民币100万元。2008年4月左右,被告人吉向明又因此事收受王全给予的感谢费人民币50万元。2016年1月19日,被告人吉向明的亲属上缴了涉案款人民币180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吉向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吉向明的主体证明材料等书证;证人王全、王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吉向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吉向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吉向明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李国强、李顺前所提被告人吉向明有坦白情节的辩护观点,经查到案说明、2015年12月31日被告人吉向明讯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吉向明不构成坦白,且辩护人未提供相关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所提被告人吉向明无前科,具有悔罪表现,上缴了全部赃款的辩护观点,经查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鉴于本案涉案款项已全部上缴,且被告人吉向明自愿认罪,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吉向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采取强制措施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5日起至2021年1月1日止。)二、被告人吉向明受贿所得赃款共计人民币180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宏博人民陪审员  刘玉玲人民陪审员  张 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