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2民初93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吴建山与黄赶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山,黄赶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9326号原告:吴建山,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被告:黄赶清,女,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山与被告黄赶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受理费预交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小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小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