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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民初93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吴建山与黄赶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山,黄赶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9326号原告:吴建山,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被告:黄赶清,女,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山与被告黄赶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受理费预交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小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小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