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8执14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成都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孙武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8执1497号之一申请执行成都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长原彰弘。被执行人孙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武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成华民初字第45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国土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孙武名下有位于成都市青羊区瑞联路X号X栋X单元X层X号住房、武侯区晋平街3X号X栋X层X号房屋,房屋本院已查封,但房屋有抵押且系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置。除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跃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松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