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1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杨升利与王建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升利,王建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454号申请执行人杨升利,男,196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建体,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灞民初字第0259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建体向申请执行人杨升利支付剩余案件款65000元及逾期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875。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建体向本院提出因自己履行能力有限,只能分期履行,并作出还款计划,现已向本院缴纳7000元,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杨升利,剩余58000元及逾期利息未能受偿。因本案执行期限已到,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1执4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审 判 员 吴 波代理审判员 党鹏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