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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执32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吕明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明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3256号被执行人:吕明志,男,1994年5月28日生,汉族,新沂市人,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吕明志罚金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有银行存款;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未发现有车辆登记;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未发现有房产登记。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吕明志于2014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6年1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2015)新刑二初字第00263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暂无法实际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科学执行员  孙先胜执行员  张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炜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