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34民初47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7

案件名称

王会元与刘长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元,刘长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4750号原告:王会元,男,汉族,生于1953年1月13日,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雪峰,重庆市开县浦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长英,女,汉族,生于1952年10月11日,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林坤,系被告之夫,男,汉族,生于1952年3月13日,住重庆市开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会元与被告刘长英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会元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会元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会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会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少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骆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