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1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高小红与广西百色壮牛牧业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小红,广西百色壮牛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1执2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小红。被执行人广西百色壮牛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王章志,系该××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高小红与被执行人广西百色壮牛牧业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2016年5月24日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阳劳人仲字(2016)第32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14972元及本案执行费124.58元,共计15096.58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广西百色壮牛牧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财产性权利等资信状况进行查询,发现在本案立案前,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已在���案中全部移送中院拍卖处理,只能待中院拍卖结束后进行参与分配。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1执2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阳劳人仲字(2016)第32号仲裁裁决书审判长 陆 享审判员 陆朝新审判员 李东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