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103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霍永军与张掖市荣昌种苗有限责任公司、葛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永军,张掖市荣昌种苗有限责任公司,葛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10374号原告:霍永军,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被告:张掖市荣昌种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怀荣,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葛林,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永军与被告张掖市荣昌种苗有限责任公司、葛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永军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经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霍永军负担。审判员 马彩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良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