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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103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霍永军与张掖市荣昌种苗有限责任公司、葛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永军,张掖市荣昌种苗有限责任公司,葛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10374号原告:霍永军,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被告:张掖市荣昌种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怀荣,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葛林,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永军与被告张掖市荣昌种苗有限责任公司、葛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永军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经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霍永军负担。审判员  马彩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良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