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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刑更22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玉海贩卖毒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玉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2223号罪犯张玉海,男,195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砀山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日作出(2010)甘刑二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维持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0日作出的(2009)兰法刑二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张玉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7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9月4日止),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于2012年7月11日将罪犯张玉海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7年10月11日起至2018年11月4日止);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10月11日起至2017年11月4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张玉海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四次,记功二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玉海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该犯属于累犯,且自1975年至今三次入狱服刑,综合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玉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10月11日起至2017年5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辉峰代理审判员  雷红荣代理审判员  史晨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