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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民初49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初彩芬诉被告高俭、姜玉双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彩芬,高俭,姜玉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322民初4900号原告初彩芬。委托代理人孙佰严(系初彩芬的丈夫)。被告高俭。被告姜玉双。原告初彩芬诉被告高俭、姜玉双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燕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初彩芬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佰严、被告高俭、姜玉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初彩芬诉称:原告在2015年8月1日上午去喀喇沁赶集卖杏核,二被告是夫妻,收杏核,为检质发生纠纷,二被告上来就打,将我头部打伤,在喀喇沁医院住院治疗8天,花医疗费2601.15元,误工费289.2元,护理费289.2元,交通费200元,伙食补助费640元,合计4019.55元,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我各项费用4019.5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高俭、姜玉双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8月1日,二被告在喀喇沁集市上收购山杏核,原告想要把她家的家杏核卖给二被告,被拒绝,原告对此不满,对二被告破口大骂,时间长达半个多小时,被告姜玉双忍无可忍,上前与原告理论,原告在车上用袋子击打姜玉双时,从车上滑落到地上,被告并没有打着原告,原告从车上滑落到地上后即倒地诬陷是被告将其打伤,并无理到喀喇沁医院住院治疗,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从本案的起因上看,是原告对被告不收购其家杏核严重不满,首先对被告破口大骂,挑起事端,并拿袋子击打被告姜玉双,所以,原告对本案所造成的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本案造成经济损失,原告也应依法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日上午7时许,原、被告在建平县喀喇沁镇市场因收杏核的事发生争执,后进行厮打,原告在此次事件中受伤。原告于当日去建平县喀喇沁医院住院治疗,原告经查体可见双侧颞部、头顶部、后枕部压痛,头皮略红肿,牙齿松动,诊断为头部外伤、外伤后头晕、头痛反应,住院7天,二级护理,原告共花医疗费2601元。现原告以要求被告赔偿为由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病例1份、诊断书2份、医疗费单据6枚、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调取的建平县公安局喀喇沁派出所治安卷宗、用药清单1份予以证明,并经庭审质证、认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理智对待,未采取正确的解决方法,继而使原告受伤,虽然被告否认原告受伤与其有关,但结合公安卷宗的询问笔录、原、被告发生纠纷的时间、原告入院的时间,且依生活常理,应排除原告为自伤,故对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因此被告对此次事件具有一定的过错。但结合派出所笔录,原告有辱骂对方的行为,其对引起此次打架事件具有一定的过错,本院酌情判令原告负担40%的责任,被告负担60%的责任。故对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院参照2016年道路交通事故“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标准,确定误工费、护理费标准为39.14元/天,故误工费、护理费各为273.98元(39.14元×7天);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50元(50元×7天);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交通费的请求,因原告提交的交通费单据没有注明时间及起止地点,本院无法确认,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的伤情与治疗的项目不符合,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俭、姜玉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初彩芬医疗费2601元、误工费273.98元、护理费273.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合计3498.96元的60%即2099.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由被告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燕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