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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2民初25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民初2506号原告:张某某,女,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会计,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司某,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张某诉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忠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郎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