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2民初25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民初2506号原告:张某某,女,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会计,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司某,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张某诉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忠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郎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