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02民初69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曹祎、范旭辉等与卢瑞山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祎,范旭辉,卢瑞山,罗晓娟,曹祎,范旭辉,卢瑞山,罗晓娟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6915号原告曹祎,男,汉族,1976年02月23日出生,住惠州市惠诚区。原告范旭辉,男,汉族,1991年12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原告曹祎、范旭辉的委托代理人黄小红,系广东瀛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瑞山,男,汉族,1968年12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告罗晓娟,女,汉族,1971年05月23日出生,住惠州市惠诚区。原告曹祎、范旭辉与被告卢瑞山、罗晓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曹祎、范旭辉在本院2016年8月25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曹祎、范旭辉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358元,减半收取计1179元。审判长 姚惠英审判员 苏程玲审判员 李雄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惠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