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广,许士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672号原告:李明广,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被告:许士亮,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原告李明广与被告许士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原告李明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原告李明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明广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及保全费130元,由李明广负担。审判员 王运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亚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