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民初6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杨成与淮安市乐享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淮安市乐享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6139号原告杨成。被告淮安市乐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深圳东路16号1号楼2楼G8室。法定代表人:陶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杨成与被告淮安市乐享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核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534元,减半收取767元,由原告杨成承担。代理审判员 翁迎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荪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