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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民初6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杨成与淮安市乐享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淮安市乐享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6139号原告杨成。被告淮安市乐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深圳东路16号1号楼2楼G8室。法定代表人:陶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杨成与被告淮安市乐享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核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534元,减半收取767元,由原告杨成承担。代理审判员  翁迎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荪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