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刑初19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焦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2刑初1967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某。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6)20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伟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25日17时58分许,被告人焦某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在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路大众巷北口停车场路口倒车时,将路边等信号灯的骑自行车人王某某撞至路边树上致伤。王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多脏器衰竭,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负事故全部责任。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焦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依法惩处。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5日17时58分许,被告人焦某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在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路大众巷北口停车场路口倒车时,将路边等信号灯的骑自行车人王某某撞至路边树上致伤。王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多脏器衰竭,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支付医疗费14746.23元、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68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立案决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破案经过、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车辆不注意观察,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高天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