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5民申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韩坤与刘锋、刘廷波健康权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韩坤,刘锋,刘廷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民申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韩坤,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锋,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廷波,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韩坤因与被申请人刘锋、刘廷波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05民终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韩坤申请再审称,1.2014年10月4日韩坤因伤不能驾驶自家小型收割机,便雇佣刘锋驾驶该收割机,雇佣期间工费4000元,刘锋提出在完成韩坤家的农活后,想无偿使用韩坤的收割机干自家农活。2014年10月14日,刘锋在干自家农活时,发生事故。刘锋住院后,且韩坤已经垫付了部分医药费。2.刘锋的城镇租房合同是伪造的,居住证明是居委会根据伪造住房合同出具的。3.刘廷波是刘锋找来的帮工人,韩坤的收割机是刘锋免费使用时损坏的,刘锋有修复的义务,刘廷波的帮工对象应为刘锋,不是韩坤。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5民终第63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韩坤主张的刘锋无偿使用收割机干自家农活的责任承担及刘廷波应否承担责任问题。韩坤雇佣刘锋驾驶收割机为其收地,并在收割完后给刘峰自家5垧地收割,对此韩坤是同意的。一审庭审笔录中证人刘银龙、金守财以及被申请人刘廷波都已经证实是韩坤让他们帮其修车,刘锋是在刘廷波帮助韩坤修车的过程中发生了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关于“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韩坤做为车主且为被帮工人,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廷波为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的责任比例正确。2.关于韩坤主张的刘锋的城镇租房合同及居住证明问题。韩坤认为城镇租房合同是伪造的,居住证明是居委会根据伪造住房合同出具的。对此主张韩坤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审判决对于赔偿标准按照城市户口计算并无不当。综上,韩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韩坤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玉波审判员  李景华审判员  关景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