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民初46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李春林与奈曼旗734发射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林,奈曼旗734发射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4684号原告:李春林,男,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奈曼旗734发射台。法定代表人:李少光,职务台长。原告李春林诉被告奈曼旗734发射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李春林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林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春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春林负担。审判员 刘占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丽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