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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民初46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李春林与奈曼旗734发射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林,奈曼旗734发射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4684号原告:李春林,男,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奈曼旗734发射台。法定代表人:李少光,职务台长。原告李春林诉被告奈曼旗734发射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李春林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林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春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春林负担。审判员  刘占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丽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