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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民初57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盛达装饰店与王幸福、包胡格吉乐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盛达装饰店,王幸福,包胡格吉乐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5708号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盛达装饰店,位于科左后旗。经营者:李辉。被告王幸福,男,蒙古族,农民,现住科左后旗。被告包胡格吉乐吐,男,蒙古族,农民,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盛达装饰店诉被告王幸福、包胡格吉乐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盛达装饰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光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秀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