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2民初57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盛达装饰店与王幸福、包胡格吉乐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盛达装饰店,王幸福,包胡格吉乐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5708号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盛达装饰店,位于科左后旗。经营者:李辉。被告王幸福,男,蒙古族,农民,现住科左后旗。被告包胡格吉乐吐,男,蒙古族,农民,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盛达装饰店诉被告王幸福、包胡格吉乐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盛达装饰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光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秀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