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6民初19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唐军宁诉被告苟蛇年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军宁,苟蛇年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6民初1947号原告:唐军宁,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小鹏,甘肃龙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苟蛇年,男,1965年4月14日出生。原告唐军宁诉被告苟蛇年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唐军宁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军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军宁负担。审判员 郑振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来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