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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刑更17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张恂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恂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刑更1746号罪犯张恂,男,1955年5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大专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0日作出(2011)方刑初字第0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宣判后,2011年8月4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恂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恂自2001年年底至2009年年底,在任南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及南阳市广播电视局局长及主持南阳电视台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单位工作人员调动、职务升迁及南阳市广播电视大厦建设工程等方面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5.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缴。罪犯张恂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间隔期内受监狱表扬6次。扣分2次,扣2分。该犯三课成绩均在合格以上,减刑间隔期内评审格次均符合要求。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恂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恂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萍审 判 员  马龙人民陪审员  解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洪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