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财保5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光荣与曾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光荣,曾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财保501号申请人王光荣,男,汉族,1955年3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曾静,女,汉族,1980年1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申请人王光荣与被申请人曾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标的:755000元)。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曾静名下位于重庆市渝中区X路X路X广场X幢北楼X号房屋;查封被申请人曾静和案外人宋露露共同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路X号房屋。申请人王光荣自愿提供其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X路X号X单元X(103房地证2015字第34186号)、位于重庆市万州区X路57号X幢X房屋(房权证301字第0601**号)为本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曾静名下位于重庆市渝中区X路X路X广场X幢北楼X号房屋;二、查封被申请人曾静和案外人宋露露共同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路X号房屋(商业用房);三、查封申请人王光荣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X路X号X单元X(房屋103房地证2015字第34186号)。四、查封申请人王光荣名下位于重庆市万州区X路X号X幢X房屋(房权证301字第0601**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