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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民终25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浙江省温岭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金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省温岭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波金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终25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省温岭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滨海镇锦湾路*号。法定代表人:瞿夏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逸,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宗建,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金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中官西路***号***室。法定代表人:张亚素,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蒋善军,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汉军,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浙江省温岭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金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的(2015)甬镇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省温岭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决定另行委托鉴定并重新主张权利为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省温岭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省温岭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甬镇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8302元,减半收取39151元,由上诉人浙江省温岭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金平审 判 员  钟康树代理审判员  郑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芬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