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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82执7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邹继明申请执行于兆君、郝慧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继明,于兆君,郝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2执749号申请执行人邹继明,男,1972年09月19日,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南岗社区。被执行人于兆君,男,1974年10月22日,汉族,职员,住黑龙江省富锦市民主社区。被执行人郝慧玲,女,1976年03月04日,汉族,职员,住黑龙江省富锦市民主社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3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邹继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兆君、郝慧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3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守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智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