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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4民初11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周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4民初1170号原告:周某。被告:袁某。原告周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审判员 石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志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