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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66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宁波恒升电气有限公司与浙江东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宏基宁兴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恒升电气有限公司,浙江东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宏基宁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6634号原告:宁波恒升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503886738)。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骆驼机电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军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春,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东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82000150055)。住所地:慈溪市坎墩街道北三环线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吉忠达。被告:宁波北仑宏基宁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薪桥北路*******号*楼。法定代表人:吴以刚。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宁波恒升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东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宏基宁兴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东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宏基宁兴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恒升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东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宏基宁兴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恒升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东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宏基宁兴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董 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舒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