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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民初66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林某甲,林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林某甲,林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6694号原告秦某某,女,192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林某甲,男,195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林某乙,男,195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林某甲、林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某甲、林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对被告林某甲、林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审判员 邹 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冬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