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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执25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徐传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徐传德,崔来安,崔衡,蔡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25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728号。负责人徐超,行长。被执行人徐传德,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崔来安,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崔衡,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蔡振东,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申请执行徐传德、崔来安、崔衡、蔡振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商初字第1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4138.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44138.75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临商初字第1016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张建民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