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3民初33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何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平,黄世礼,重庆宝石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3民初3369号原告:何平,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东,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世礼,男,1983年8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平,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宝石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66号渝南汽车超市C5-2-2。法定代表人:叶太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化淑,男,系该公司职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沧石路40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选,重庆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平诉被告黄世礼、重庆宝石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何平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平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483元(原告何平已预交1483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杜文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晏万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